近日,某養生會所員工給顧客介紹公司研發的“抗癌針”,稱可以抵抗多種癌癥,原價120萬元,雙方以親友價21萬元成交。經過警方調查,所謂的“抗癌針”,實際是可樂,該養生會所也無行醫資質,最終該員工以詐騙罪被判刑。
類似“抗癌針”受騙事件屢見不鮮,更有消費者盲目輕信導致健康受損。
那么,以可樂冒充“抗癌針”,法律怎么說?若造成人身健康損害,該擔何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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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樂冒充“抗癌針”,法律怎么說?
此案件中,養生會所員工向顧客售賣實則是可樂的“抗癌針”,騙取了顧客21萬元錢款,涉嫌構成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衛健委印發的《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規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本機構抗腫瘤藥物相關的醫師、藥師、護士進行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培訓并進行考核。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藥師、護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醫療機構組織相關培訓并考核。也就是說,專業醫療機構的具備醫師、藥師、護士資格的醫護人員,并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進行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
若造成人身健康損害,該擔何責?
若造成人身健康損害的,則該員工及相關人員可能面臨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首先,從刑事角度看,其行為除涉嫌構成詐騙罪外,若造成健康損害,則可能涉嫌構成其他刑事犯罪,將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合并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次,從民事角度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該養生會所員工的行為給顧客健康權、生命權造成侵害,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養生騙局越來越多,在追求健康的同時,對不合常理的推銷宣傳應保持冷靜,才能保護自身健康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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